(一)合约
1、交易所交易哪些期货合约?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小麦和绿豆。
(二)价格的确定
1、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和成交价是如何确定的?这些价格是否为含税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收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成交价的确定方式: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这种撮合方式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买价大于或等于卖价才能成交。二是成交价格要尽量接近于前一笔成交价。该撮合方式可最大程度地减小交易员由于输单出错造成的损失,同时确保行情变动尽量平稳。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2、申报与成交的最小变动价位是多少?
小麦合约申报与成交最小变动价位为1 元/吨。
绿豆合约申报与成交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3、有无涨跌停板?如何规定?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简称单边市),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小麦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绿豆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20元。
(三)交易时间
1、具体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四)保证金及交易费用
1、保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坐标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补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2、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何?
小麦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绿豆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月份普通小麦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万手) 40以下(含40) 40~50(含50) 50~60(含60) 60以上
普通小麦交易保证金 5% 7% 10% 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普通小麦 5% 10% 2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普通小麦提高至3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当日交易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持仓、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对同时满足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何?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和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小麦交易手续费为2元/张。
绿豆的交易手续费为6元/张。
当天开仓当天平仓的合约只收取单边手续费,即开仓时收,平仓时免收手续费。
(五)持仓
1、限仓制度哪些规定?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四)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2、会员及客户的持仓量有哪些规定?
某一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实行一定的控制。具体限仓比例及数量如下:
品种 一般月份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额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普通小麦:单边持仓8万手以上单边持仓8万手以下 ≤15%12000手 ≤10%8000手 ≤5%4000手
绿豆:单边持仓2万手以上 ≤15% ≤10% ≤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绿豆、普通小麦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限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普通小麦 10000 6000 3000 6000 3000 1500 3000 1500 900
绿豆 4000 2000 800 2000 800 400 800 400 200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的投机持仓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普通小麦 1500 900 500
绿豆 200 100 50
交易所根据经纪会员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 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 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 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客户户数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3、对超仓情况作何处理?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五)套期保值
1、客户欲进行保值交易,该如何申报?
套期保值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需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经纪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请套期保值的客户和非经纪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申请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三) 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
卖出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会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一)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等)。
买入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会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一)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
(二)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证明材料。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2、交易所如何对客户申报的保值额度进行审核?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交易所审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进行。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交割部、交易部、结算部、稽查部等负责人组成。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保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显示的数量。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3、进行保值交易操作必须注意的问题?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或在3个交易日内对历史持仓进行确认。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上旬的最后1个交易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或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对于会员或客户既有投机持仓又有套期保值持仓,平仓时,先平投机持仓后平套期保值持仓。
4、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