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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运什么技术都不行,不要做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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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操纵摸奖非法获益4448万元
  承销商操纵摸奖非法获益4448万元,案情涉及17个城市,作弊行为暴露彩票发行体制和相关法律的缺失
  “如果这个案子能及时曝光的话,西安宝马案可能就不会发生。”一位参与“彩世塔案”辩护的律师说。
  所谓“彩世塔案”,是指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销彩票过程中作弊,摸回5806万元奖金的案件。
  2002年11月,彩世塔案发江苏扬州,至今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作出一审判决:“彩世塔”公司董事长张世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财务总监裴秀萍(张世鹏之妻)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其他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2年到11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5名涉案人员被处罚金。彩世塔公司非法所得4448.8万元(5806万元大奖奖金,扣除上缴税金1161.1万元和购买彩票的196万元费用后所余部分)被如数没收。
  此案在作弊方法上,和西安宝马案有一些相似之处。
  案件判决书显示:2001年12月到2002年1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彩世塔”利用承销彩票之机,先后在广东、浙江、上海、重庆、甘肃、辽宁、江苏等省市的17个城市作弊20起。
  由此,案件被称为迄今为止“国内案值最高、涉案人员最多、涉及省市最广的特大彩票诈骗案”。
   深圳初试
  2001年12月1日到9日,在全国即开型彩票市场低迷的背景下,深圳市首届福利彩票文化周活动创造了“售彩神话”,计划发行的1亿元彩票供不应求,追加后实际发行1.9亿元,打破了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1.5亿元的全国纪录。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此“神话”即告破灭:扬州警方查明:深圳福利彩票文化周正是彩世塔作弊的开端。仅此一单,公司非法摸回的大奖奖金就高达1800万元。
  张馨元,又名张小妹,兰州人。
  2001年11月底,张受同乡宫玲邀请,去往深圳摸奖。“摸中一个大奖,给2万元报酬,摸不中,也提供来回的路费。”这一条件令张动心,与她同下深圳的还有刘玉莲、曹蓉、朱卿霞等人。
  事后证明,在深圳市第一届福利彩票文化周举行前夕,共有7路人马同时从全国各地齐聚深圳,发出邀请者则均为彩世塔公司相关人员,宫玲只是其中之一。
  在深圳的一家宾馆,彩世塔公司的张秋海对摸奖者进行了培训。
  “和摸奖现场一样,桌子上放着一个用红布罩着的奖箱,透明的,上面小,下面大,里面是银灰色的奖球。”
  据张馨元陈述,张秋海当时示范,桌子底下藏有磁铁,奖箱中有100个奖球,但里面只有一个含有磁铁,这个球,一般情况会被吸引到奖箱的右下角。要求大家在摸的时候,摸到那个有磁性的球。
  培训之外,彩世塔公司还统一为摸彩者制作了假身份证,因为他们许多人都来自同一个地方,容易引起怀疑。
  12月1日,深圳市福利彩票文化周如期举行。上述摸奖人用彩世塔公司提供的数万元资金购买了成箱的彩票。此次即开彩活动的规则是两次摸奖,获得入围彩票者上台摸奖,奖项从千元到50万元不等。事实上,入围彩票的出现概率较高,大约1万多张彩票里就有一张。
  扬州警方事后查明,有36名摸中50万元大奖者,属于彩世塔人员的内线。而这36张入围彩票的获得,应是从所购彩票中刮出来的,并不违法。
  2001年12月4日,张馨元被彩世塔人员饶胜洲带到了一个彩票销售现场,并被告知会有一个女人打电话来。张随即接到了这个电话,核实身份后,在现场的一个公共厕所门口,这个女人给了张馨元一张入围彩票,并吩咐张记住她的手记号码,手机一响即可上台摸奖。
  下午两点多钟,电话来了,张登上摸奖台,在她的前面还有四五个排队摸奖的人,最后都摸中了小奖。轮到张时,台上共有6个摸奖箱,而此前见过面的那个女人就站在2号球箱旁。
  女人把手按在球箱的右上角,并对张使了使眼色。
  张馨元摸了2号箱右上角的球,公证人员按球上的号码摘下挂在墙上的对应奖袋,拿出里面的中奖证明,宣布张中了一等奖50万元。
  “这时,那个女人已经不见了”张馨元说。
  事后,张馨元、朱卿霞等三人各中1个50万元,每人获得2万元报酬。刘玉莲虽然也摸中50万元大奖,“但因为嘴巴不牢,只给了1万元”。
  而彩世塔公司人员张健联系的另一路10名摸奖者,仅在12月1日到2日的两天时间里,就有9人摸中了50万元大奖。每中1个50万元大奖,上缴10万元的税收,剩下的40万元中,35万元给公司会计裴秀萍,张健自留下5万元。张总共留下45万元(因为买彩票的钱是张健自己支付的),他付给摸中50万元大奖的8人(其妻除外)各2万元。
  事后,“彩世塔”公司董事长张世鹏向扬州警方承认,宫玲、张健及饶胜洲等人的操作都出于他的指使。“具体联系人是饶胜洲。摸奖所得进入裴秀萍的个人账户,用于彩票发行。”
  张世鹏当时还曾吩咐,具体作弊的事情由张秋海负责,“大奖不要摸得太多,心不要太黑,作弊得来的钱不要乱花”。
  一个事实是,“彩世塔”所安排的36名大奖获得者,造成了大奖频出的外界印象,带动了现场的氛围,最终造就了深圳市首届福利彩票文化周的“售彩神话”。
   作弊方法的诞生
  “深圳市第一届福利彩票文化周共设有10个彩票销售现场,每个销售现场有不同的负责人,裴秀萍负总责,联系各个点上应该摸的奖球号码,以及安排何人在何时上台摸奖等工作。”范玉杰事后交代说。
  范是“彩世塔”总经理裴福盛之妻,裴秀萍的嫂子。
  彩票发行前一天,裴秀萍才将作弊的具体方法告知范玉杰。裴秀萍说,在奖球倒进奖箱时,主要记住四角的奖球号码,而其中一个奖球含有磁铁,所以最好记住左下角的奖球号码,然后把做有记号的大奖的奖袋挂在对应的位置上。
  再把要摸的奖球号码告诉她,由她安排人去摸。
  这个办法的发明者是张秋海,此人于2001年10月被张世鹏邀至深圳。据称,张秋海以赌博为生,经常到西双版纳、缅甸赌钱。他与张世鹏十年前就已结识。
  在深圳的宾馆里,张秋海用一个月时间研究出磁铁作弊的方法。
  “我用502胶水在半只乒乓球里粘上2块米粒大的磁铁,再由饶胜洲到增城的乒乓球厂加工成乒乓球。试验最后得出结论,在5cm左右的范围内,能够用大磁铁将乒乓球吸引过来。”张秋海交代说。
  此后,张到增城订做12000只乒乓球,其中140个乒乓球里被粘上磁铁,然后,张秋海、裴秀萍、饶胜洲、范玉杰四人将买回的大磁铁粘在一批桌子下面,再请木工在桌子下面钉上一块三合板。
  另外一个重要环节是在奖袋上做记号。张秋海和裴秀萍两人事先约定,即用彩笔在奖袋上画了一笔,使得装大奖的奖袋号码和装有磁铁的奖球号码对应。共做了150个奖袋,每一组奖袋里放一个有记号的奖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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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这些做过手脚的桌子和奖袋被运到封奖现场。
  在封奖现场,深圳福彩中心的和公证处的人员,以及张世鹏、裴秀萍、张秋海、饶胜洲和范玉杰等共同完成了封奖袋的工作。“彩世塔”的人或者直接将特等奖装进有记号的奖袋,或者有意识地将做了记号的奖袋递给公证人员装特等奖,然后将特等奖的奖袋放在箱子的最上面,由公证人员贴上封条。
  “深圳这次,我给了张秋海50万元。宫玲等联系人和摸中大奖的人一样对待,摸中一个大奖给一两万元的报酬。饶胜洲没有,但公司计划将来给他买房子,把他的户口搞过来(指迁到深圳)。他就像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裴秀萍交代说。
   广州三次得手
  2001年12月28日到2002年1月2日,“彩世塔”与广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合作发行即开彩。
  “在广州第一次发行彩票是直接摘奖袋(即不需要摸奖球)。受张秋海作弊手段的启发,我们只需要在奖袋上做记号就行了。具体操作是裴秀萍和饶胜洲。”张世鹏交代说。
  此次发行共设了8个销售场地。范玉杰负责海珠这个销售点,范的责任是记住了大奖球所挂的位置,并告诉裴秀萍,然后由裴安排人摘奖。
  而张馨元与曹蓉于2001年12月底也来到到广州,但这次不是摸奖,而是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挂奖袋。
  “(裴秀萍)摸出两个看上去一样的奖袋给我看,奖袋上就是一个娃娃的头像。问我有什么不同,我看了半天没看出来。裴姐说,你仔细看看,娃娃耳朵上有个白点。我仔细一看,其中一个奖袋上的娃娃,耳朵上确实有一个白点。她说有白点的奖袋就是一等奖。让我明天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挂奖袋的时候,把它找出来挂好,然后打电话告诉她这个奖袋的位置。“张馨元说。
  第二天在销售现场。张馨元在第120号奖袋上发现了记号。“我当时觉得120号容易被人摘走,就把它换到95号,然后告诉宫玲”。
  这次销售活动中,范红岩等人摸中大奖奖金520万元,每人获得1万元的报酬。
  2002年4月4日到4月8日,“彩世塔”与广州福彩中心再次合作。大约在3月26日,裴福盛、裴秀萍、饶胜洲和广州福彩中心、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广州福利彩票中心会议室里封奖袋,由于奖袋没来得及做记号就已经运到福彩中心,裴福盛等人只好将10个做了记号的奖袋带进去调换。“在封奖袋时,趁人不注意,放了进去”。
  “装50万元大奖时,是公证处的人员装的,我和饶胜洲将做了记号的奖袋递给了公证人员,就成功了。这次发行也是直接摘取奖袋。”裴福盛说。
  警方事后查明,“彩世塔”在广州先后3次协助发行即开彩,第一次计划发行1亿元,实际销售不到7千万。第二次计划发行3千万元,实际销售1千多万元。第三次是2002年9月26日到10月2日,计划发行1亿元,实际销售约6千万元。这3次售彩过程中,“彩世塔”均有作弊行为,共摸中大奖奖金1470万元。
  “四角定位法”
  几乎和广州首次销售彩票的时间相同,“彩世塔”在浙江绍兴承销了体育彩票。
  绍兴的规则与深圳相同,是二次入围。此时,裴福盛发明了更为稳妥的作弊手法———“四角定位法”
  “彩世塔”人员侯树辰事后交代说,奖球箱的每个侧面都呈梯形,上面小,下面大,这种设计的好处是,奖球倒进去之后,四个角上的奖球被搅动的几率很小。奖箱是透明的,从外面很容易看到四角的奖球号码。
  彩票销售前,公证人员和“彩世塔”的员工共同把奖球倒进箱子里,这样,“彩世塔”的人在装球时记住四角的奖球号码,然后像在深圳一样,设法大奖装入对应的奖袋。
  而摸奖时,奖箱外面罩上红布,别人也就看不到里面。
  一个关键环节是,奖箱的这种设计“应该是公司高层与彩票中心的人商量的”。
  侯树辰交代,大奖袋、信封、大奖说明书、奖球、奖球箱等,都是“彩世塔”委托他人制作的,并由公司保管,在发行彩票之前,由该公司带入封奖现场。
  绍兴此次体育彩票销售,“彩世塔”用“四角定位法”摸回200万元大奖奖金,此后,该办法被广泛用于公司在各地的作弊行为。
  据记者进一步了解,在与彩票发行部门的合作中,“彩世塔”甚至能够参与制订彩票设奖方案。深圳、无锡等地彩票中心与“彩世塔”签定的协议书均明确规定,由“彩世塔”提出设奖方案和计划安排,经省级彩票发行中心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据裴福盛供述,2002年6月1日到10日,“彩世塔”在重庆发行福利彩票,此前,重庆方面自己设计了一个封奖方案。方案是先把中奖证明折好搅乱,再装进信封搅乱,最后再装入奖袋搅乱。
  “实行这个方案,就根本无法操纵了。另外,重庆市场不好,我们在重庆投资很大,如果不操纵大奖,肯定亏。后来我就苦思冥想,要把重庆自己的方案推翻。后来我想了一套方案。”裴福盛说。
  裴的方案是,修改封奖程序和现场操作规则,封奖程序是“按组但有秩序的装,先装小奖,后装大奖,装好后再搅乱”,“现场操作规则,我加了一个摸奖箱,先摸球,再摘奖袋”。接下来就是引导重庆方面接受这些修改方案。通过裴的“演示、引导”,重庆方面终于接受了裴的方案。
  结果,“彩世塔”重庆封奖作弊成功,摸回240万元大奖。
   案发扬州
  2002年10月31日到11月7日,“彩世塔”到扬州承销体育彩票,并随后于此间案发。
  10月28日,裴福盛赶到扬州。次日,在扬州市体育局会议室里封奖袋,虽有公证处的、体育局的工作人员和记者等人在场,裴福盛还是成功做了手脚。
  扬州的此次发行有2个销售点,分别是扬州市体育场和仪征市体育场。11月1日,裴福盛负责仪征,侯树辰负责扬州。
  “31日晚上,奖袋要收回来,扬州体育场是侯树辰收的,他把15万元的奖袋放在最下面,后来告诉我了。我在仪征也是将50万大奖放在最下面,并告诉了侯树辰。”裴福盛交代说。
  此次作弊由李春风(裴福盛的外甥)负责买彩票和刮入围彩票,而摸奖的人是一个叫做陈丽珠的无锡女人联系的。
  10月30日,陈就带了2人赶到无锡,由李春风接头,并进行培训。但这2人已经在10月31日使用了,所以裴福盛让陈重新物色人,而陈只带来一人,但大奖还剩下两个。此时,裴福盛想到了牟泽容。
  牟泽容,仪征市人。之前的10月2日,与裴在常州大酒店结识。
  11月2日,李春风在扬州对牟泽容进行了培训。当日中午12点左右,裴和侯树辰联系,侯称销售情况不好。裴“心里很烦,就打算出50万元大奖,刺激一下。”
  11月3日11点之前,牟被带到仪征。在侯树辰的操纵下,中了50万元大奖,当场领走了支票。但牟下台后,却打的跑掉了。裴打电话给牟,对方不接,并关了手机。李春风曾带人找到牟泽容的家,但没有找到牟本人。
  11月4日,裴给牟发了一个手机短信,内容是“请主动回来,否则后悔莫及”。后来,裴打通了牟的电话,此时,牟要求裴给10万元报酬,“否则太亏了”。但裴说最多只能给6万元,牟说那就再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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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补充“元气”,“彩世塔”走上了作弊之路。
  另据张世鹏透露,在深圳市第一届福利彩票文化周举办期间,当时的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和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一行5人曾专程赶到深圳,想让“彩世塔”买断浙江电脑福利彩票的系统、设备和8年经营权,价格为3500万元。
  张世鹏称,那时“彩世塔”只有千万元的现金流,8年经营权的诱惑构成了其作弊行为的另一动机。
  “彩世塔案”办案检察官认为,“彩世塔”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主要是彩票发行部门对彩票销售疏于监管,甚至放任自流,为承销商操纵开奖、欺诈彩民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另外,彩票销售现场虽有公证机关临场监督,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但彩票发行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规定。”
  一位办案检察官说。
   诈骗罪起诉非法经营结案
  2003年9月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就“彩世塔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12名被告是从犯。
  但张世鹏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张世鹏等人的行为属于“彩世塔”公司行为,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因为做出摸回大奖决定的是“彩世塔”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带有明显的公司意志,摸中的奖金都用于公司继续发行彩票。而这属于典型的单位行为。
  田文昌称,“彩世塔”操纵大奖的行为也不具有普通诈骗罪的特征。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而这种行为方式则又决定了被害对象也是明确和特定的。但“彩世塔”的发行彩票活动是真实的,彩票是由国家发行的,“彩世塔”公司依法设立,其承销彩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公司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各种级别的奖金也都是真实存在的。
  另外,该案中的侵犯对象是入围彩民的中奖机会,这个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也不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庭审期间,15名被告的辩护人都一致认为,“彩世塔”
  的行为属于行业舞弊,因为,“彩世塔”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只是在交易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行业规则和“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当依据彩票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而裴秀萍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槐表示,彩票发行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到目前为止,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种现状对于规范和处罚该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困难。
  “民政部、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对于参与彩票零售、代销业务的企业资质没有严格规定,对于企业与彩票中心合作或协作的方式,企业参与的阶段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各地彩票中心与‘彩世塔’签订的协议中,均没有禁止该公司参与奖袋封装程序和现场操作,因此,‘彩世塔’有关人员参与了封装奖袋、悬挂奖袋、现场操作的全部过程。”王天槐说。
  王天槐称,“彩世塔”的行为正是利用了规范和管理上的盲区,“简单地说是钻了法律和管理的空子”。
  2004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采纳了辩护人的两点意见,即判定“彩世塔”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作弊行为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单位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彩票的立法,但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对违反规定经销彩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都对彩票销售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法经营手段,从中非法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1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认为,彩票只能由国家发行,“彩世塔”只是协助发行,而且在承销之前,双方签订严格的合同。所以“彩世塔”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
  据此,所有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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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补充“元气”,“彩世塔”走上了作弊之路。
  另据张世鹏透露,在深圳市第一届福利彩票文化周举办期间,当时的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和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一行5人曾专程赶到深圳,想让“彩世塔”买断浙江电脑福利彩票的系统、设备和8年经营权,价格为3500万元。
  张世鹏称,那时“彩世塔”只有千万元的现金流,8年经营权的诱惑构成了其作弊行为的另一动机。
  “彩世塔案”办案检察官认为,“彩世塔”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主要是彩票发行部门对彩票销售疏于监管,甚至放任自流,为承销商操纵开奖、欺诈彩民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另外,彩票销售现场虽有公证机关临场监督,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但彩票发行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未作规定。”
  一位办案检察官说。
   诈骗罪起诉非法经营结案
  2003年9月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就“彩世塔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张世鹏、裴秀萍、裴福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12名被告是从犯。
  但张世鹏的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张世鹏等人的行为属于“彩世塔”公司行为,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因为做出摸回大奖决定的是“彩世塔”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带有明显的公司意志,摸中的奖金都用于公司继续发行彩票。而这属于典型的单位行为。
  田文昌称,“彩世塔”操纵大奖的行为也不具有普通诈骗罪的特征。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而这种行为方式则又决定了被害对象也是明确和特定的。但“彩世塔”的发行彩票活动是真实的,彩票是由国家发行的,“彩世塔”公司依法设立,其承销彩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公司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各种级别的奖金也都是真实存在的。
  另外,该案中的侵犯对象是入围彩民的中奖机会,这个对象是不确定的,所以也不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庭审期间,15名被告的辩护人都一致认为,“彩世塔”
  的行为属于行业舞弊,因为,“彩世塔”没有提供虚假信息,只是在交易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行业规则和“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应当依据彩票管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
  而裴秀萍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槐表示,彩票发行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到目前为止,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种现状对于规范和处罚该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困难。
  “民政部、体育总局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对于参与彩票零售、代销业务的企业资质没有严格规定,对于企业与彩票中心合作或协作的方式,企业参与的阶段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各地彩票中心与‘彩世塔’签订的协议中,均没有禁止该公司参与奖袋封装程序和现场操作,因此,‘彩世塔’有关人员参与了封装奖袋、悬挂奖袋、现场操作的全部过程。”王天槐说。
  王天槐称,“彩世塔”的行为正是利用了规范和管理上的盲区,“简单地说是钻了法律和管理的空子”。
  2004年3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采纳了辩护人的两点意见,即判定“彩世塔”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作弊行为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单位行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彩票的立法,但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对违反规定经销彩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都对彩票销售的管理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连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彩票行业的管理规定”。而“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法经营手段,从中非法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因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1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认为,彩票只能由国家发行,“彩世塔”只是协助发行,而且在承销之前,双方签订严格的合同。所以“彩世塔”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
  据此,所有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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