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请帮我把网信公开发表。谢谢
各位网友们,
万般无奈之下,发表网上公开信,尽管我知道那些大老爷们不一定能看到,但,我实在已经走投无路、我已经绝望了!
在改革的浪潮下,95年我开办了国内合资私营公司,而后,女儿也考上了大学(在读)。三年前,我贷款在浦东买了住房,去年又贷款买了车。我一个年近半百的人,所以敢背上一大笔债务,是因为我有南浦大桥边上楼上楼下54平方米的商铺作为后盾,有注册在此的公司的正常营业作为保证。公司虽然不大,但也为社会解决了一些下岗工人、待业青年。其中,更有一个是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退伍军人。
可是,这所有的一切因为华晨公司的买地造房,而成了过眼烟云!华晨公司是一家比我的公司实力大得多的私营企业。动迁之初,双方谈得不错,答应让我回搬。只是,由于他们的商铺较大,需由我补足差价。而后,申博成功,上海房价上涨,华晨公司便出尔反尔,声称没有商铺不能回搬。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我提出愿意贴钱,请他们帮我在市区买商铺(无论新旧、大小),让我的公司能正常经营。但,这一要求仍被否决。
不久前,一张用28万买断商铺的裁决书宣判了我公司的死亡,更是宣判了我全家的死亡。没了商铺、关了公司,妻子再一次下岗我拿什么养家、拿什么还债?又用什么来供女儿上大学?怎么办?
任何一个明理的人都知道,再加上2个3个28万也是不可能在上海买到商铺的!而华晨公司却要用28万来买走我在南浦大桥脚下、世博会址边上的商铺!难道只因公司比我大、财力比我雄厚,就能颠倒是非、强取豪夺了吗?!
我的父亲是新加坡归国华侨,我叔叔是台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七、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归侨侨眷企业拥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企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便于企业继续经营。”而可悲的是纸写的条例斗不过权写的谎言,区政府的强迁通知书更是为虎作伥。
为了不影响工地开工,我再次让步,请他们给找一间临时商铺,能让我公司继续正常营业。然而合理的要求均被拒绝,并口口声声说人民政府就是不讲道理的(有录音为证)。逼我要么拿钱走人,要么马上强迁,请问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没了商铺,就没了公司,也就没了我们全家赖以生存的支柱!没钱还债,车可以卖掉、可以抵给银行,因为可以以步代车、可以乘公交车;那房子呢?房子也能卖掉、抵掉,然后全家露宿街头吗?
公司没了,年青的员工可以另找工作,因为他们有本钱、有时间;而我和几个“4050”的半百人,还能找到工作吗?不能!我们老了!我们很清楚自己已经没了年轻的本钱,我们已不可能再重头来过,倘若房被强拆,公司倒闭,而巨债背身,等待我的只有死亡!所以,强迁之日,也即是我死亡之时!
网友们,这公平吗?这真的合法吗?法律究竟是什么?法律代表的应该是公平、是正义!但是,为什么在强权和金钱面前,公正的法律竟会变得如此的苍白无力?!
面对一纸裁决,我深知我的死期到了!因为,所有的不合理、不公平经由法律的包装后,都将化身为正义!裁决书上,字字在“理”;强迁程序,步步依“法”;“理”由“钱”定,“法”由“权”说!而我,无钱无权,空有申诉的权利,仅有一身的债务!当债务背身,有申诉权又如何?我打得起官司吗?
面前的一纸裁决书,是我的一张死亡判决书啊!我只是一个小老百姓,10年前省吃俭用买下的门面,本想可以安度晚年,却万万没曾想到生命的支柱,竟会给夺走,而裁决书竟用过期的也未经我们认可的评估书为依据,更讽刺的是华晨公司所引证的上海市法规《细则》第44条,明明白白的写着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而价值标准应该是市场价,28万是市场价吗?现在连小区里面的商店也要卖到每平方2万多元。难道说动迁就可以强欺弱不顾天理良心了吗?谁能还我公道?
我知道我是做梦,他们告诉我强迁是区长签的字,他们还告诉我他们已经把区里搞定了。强迁固然能逼我于死地,但我不怕死,我深信“天道好还,无往不复” 死我也要把事实真相告知天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各位网友们,谁能救我!救救我们全家!救救我们公司。
此致
谢谢
上海钱氏实业有限公司
钱国华
200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