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受权播发了《长城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国家首次明确宣布,将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条例》规定,长城上禁止从事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等7种活动。
至此,长期遭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双重损毁的万 里长城终于有了“护身符”。有关人士希望,《长城保护条例》能够真正固我万里长城,不要使这一人类文化遗存在人们的遗憾和叹息声中消失。
此前不久,记者走访调查表明:万里长城的保护现状很不乐观。
双重因素破坏 长城严重缩水
据明代史料记载,长城全长约6300公里,所以被称为万里长城。“但这个名字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就会失去意义。”9月27日,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在陕西省榆林市参加驻华使节走长城活动时痛心地说,“调查显示,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已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已不到30%,墙体和遗址总长不超过2500公里。在一些人迹罕至、自然条件恶劣的地方,长城实际上已经消失殆尽了。”
记者调查发现,造成长城损毁严重的原因一部分是自然因素。500多年来,受风雨、地震等的侵袭和破坏,年久失修的砖石城墙和敌楼等墙体建筑,普遍存在着内部结构改变、坍塌隐患很多的问题。在北京、河北等保存较好的墙体和敌楼上,由于长年积尘并长了许多植物,使得墙体含水量加大,墙体强度降低,倒塌危险加剧。
专家认为,城墙上植物根系的生长,对墙体构成了破坏,树根使城墙砌体强度相对降低,城墙膨胀再进雨水后,极容易发生损毁。这种情况在河北、北京、天津所辖长城段反映得最为突出。
记者实地察看发现,山西省和陕西省的多处夯土长城几年前还好好的,但现在不是出现裂缝,就是已经严重坍塌。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由于保护意识淡漠和政府管理缺失,人为破坏长城的行为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对长城的人为破坏行为主要包括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和修复性破坏。
取材性破坏行为虽然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但目前各地方的长城保护意识普遍都有所提高,大规模拆长城的事件基本上得到了控制;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则是近年间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建设性破坏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采矿、公路的建设,经常发生截断甚至拆毁长城的情况。独特文化和艺术魅力使得长城成为千千万万游客心中向往的观光胜地,但游客量的增加也给长城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本意为保护或开发长城的修复性破坏更是“好心办坏事”。记者在陕西省府谷县麻镇看到,当地村民集资将一处明代成化年间的夯土长城墩台遗址修葺一新,但这个新墩台一部分用旧砖,一部分用红砖,与底部的黄色夯土台基反差强烈,墩台上垛口、哨位的位置和比例也有问题。有专家指出,如此简单、粗陋的修复行为,实际上是对长城的另一种破坏。
保护等级不统一 保护意识须加强
长城承载着历史,每一段长城都代表了一段历史,与当地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息息相关。长城的每一道土墙、砖墙、每一道残垣的保护千差万别。
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各地长城的保护等级不统一。由于国家未明确整个万里长城是什么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所以就全国长城而言,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
记者发现,目前,在整个万里长城上既有国家级保护单位,也有省级保护单位,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更多的长城段落至今尚未定为保护单位。
陕西省榆林市长城学会会长段云飞介绍,榆林共有88处长城遗存,但仅有镇北台一处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榆林城墙和波罗堡遗址两处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另有1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余则根本没有保护等级。这种混乱的现状导致各地在长城的保护和开发上各行其是,缺少统一的标准。
有关专家认为,长城保护还有很多事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要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加强文物部门的管理职能。长城沿线各级政府对长城价值的重要性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认识尚有待提高。二是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有序发展长城旅游业。三是成立长城保护联保组织,解决跨省、市、县的长城保护管理问题。
围栏保护可资借鉴 专人看护值得提倡
值得一提的是,长城沿线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群众对保护长城已有了明确认识,一些政府机构为保护长城已开始进行探索实践。
宁夏盐池县境内有200余公里明代夯土长城。记者在这里看到,为使长城得到保护,盐池县政府对境内的夯土长城进行了围栏保护。在兴武营村明长城遗址两侧5米左右的地方,每隔10米左右就有一根水泥桩,并用铁丝网连接。已经完成围栏保护的是90公里的明长城遗址,围栏共计19万米。据当地文物部门介绍,今后两三年内,境内古长城将全部实现围栏保护。
在长城沿线设置长城保护专门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则是人们主动保护长城的一种尝试。在河北抚宁县长城段,当地政府出资雇了沿线18位农民,进行长城的日常巡查和保护。他们每人每年可以从地方财政得到800元到1000元的补助。据了解,这一模式已经开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全面推广。
曾专程考察长城全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专家徐龙国认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是祖先留给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保护好长城,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民族历史,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民族文化,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民族自信,这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长期致力于长城保护工作的董耀会认为,《条例》颁布后,将结束长城保护标志、保护范围、档案资料与保护机构“四无”的历史。而且,《条例》首次明确了处罚条款,其中破坏长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使各项长城保护措施的执行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