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苏格拉底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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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苏格拉底的死,就有说不出的遗憾,真希望没这回事,希望杀他的是个独裁者而不是民主制。但是历史板上钉钉,他就是被“人民”杀死的。于是又千方百计的寻找其中缘故,总要寻出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才甘心,实际上那心思是替民主制开脱,极不愿它担了这种罪名,怕污了它的清白。不过又谈何容易,因为无论如何解不开这个结:民主制的基础,正是言论自由,一个能够毁掉自己基础的制度,是合理的吗?
民主制,即以民意为最终的裁决。如果剥夺了个人说话的权利,怎么判定民意呢?“民”没有口,有口的是一个个的人,民意只能通过个人的言论来表达。当然可以这样解释:既然是多数票决定的,就表明该言论不是民意,所以剥夺无碍。但是显而易见,以惩罚为手段的“剥夺”,不仅仅是不予采纳,更是禁止发表;或曰,取消了该言论的动议资格。其结果是,对该言论重新进行选择的权力丧失了。
权力意味着选择,没有选择的余地就谈不上权力。选择的范围越大,权力就越充分,反之,权力就越微弱。
由此来看,民众对于少数派言论的不容纳,实际上是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放弃。随着这种事件的增多,被放弃的权力也增加,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终结。
苏格拉底之死所以引起我们惶惑,细想起来,倒是因为雅典人尚有节制。整个事情看起来很孤立,偶然性很大,而在另外的民族,例如大革命时的法国,类似事情会演变成对异端和政敌的大规模镇压,民主遂迅速崩溃,这时我们就认为祸首是极权,也就心安理得得多。但在雅典,这次残酷的杀害成了不折不扣的民主制的作为,在严格遵守的民主程序和事前事后民主制运行有条不紊的衬托下,事情愈发显得荒唐。
我们可以设想:能不能订一条戒律放在那儿,不准民主制在运行过程中做出此类裁决,以维持制度的圆满和稳固呢?似乎不行。既然是以民意为最终裁决,那么任何民意以外的东西,都不能超越它,否则就违反了基本的原则。况且在实际当中,一纸空文有何约束力,须有切实的力量作为保障才行。而如果在民意之上存在一个可以否决它的力量,这样的体制也就不是民主制了。
于是,只能乞灵于人自己了,乞灵于人们自愿地不做出这样的裁决,乞灵于人们的宽容与良知。换句话说,民主制度本身不是自足的,它有一个缺口,因此它是一个历史性,它只能被特定的人群拥有,如虽然杀死了苏格拉底,却仍不失宽宏大量的雅典的人们。(老猫网友把贝壳放逐法看成对个人权利的不尊重,有点委屈雅典人了。这座城邦用此法解决政争,长久地避免了内部的流血冲突,许多别的民族即便现在也做不到这一点。)
我想,老天再怎么不公,也不至于天差地别,只把机会赐给某些人群,而对其他漠然不顾。恐怕是,有的人群抓住了权力,便再不放开,而有的人群虽然权力到手,却又立即抛弃,由于他们的偏狭和不相容纳。
至于现在的我们,看看各处的网掐就知道了。平心静气讲自己观点同时尊重别人立场的有多少,不容异己把看法不同者称奸称敌的又有多少。民主,是最美好的东西,但我们离它的确还非常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