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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约
1、交易所交易哪些期货合约?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小麦和绿豆。
(二)价格的确定

1、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和成交价是如何确定的?这些价格是否为含税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收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成交价的确定方式: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这种撮合方式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买价大于或等于卖价才能成交。二是成交价格要尽量接近于前一笔成交价。该撮合方式可最大程度地减小交易员由于输单出错造成的损失,同时确保行情变动尽量平稳。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2、申报与成交的最小变动价位是多少?
小麦合约申报与成交最小变动价位为1 元/吨。
绿豆合约申报与成交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3、有无涨跌停板?如何规定?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简称单边市),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小麦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绿豆涨跌停板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20元。

(三)交易时间
1、具体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四)保证金及交易费用
1、保证金制度是怎么回事?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坐标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补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2、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何?

小麦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绿豆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易所根据某一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保证金收取标准。某一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般月份普通小麦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万手) 40以下(含40) 40~50(含50) 50~60(含60) 60以上
普通小麦交易保证金 5% 7% 10% 1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交易保证金比例(%)
上旬 中旬 下旬
普通小麦 5% 10% 20%

如果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客户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的15%、10%、5%,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交割月份交易保证金,普通小麦提高至3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当日交易结算时,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持仓、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对同时满足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3、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何?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和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小麦交易手续费为2元/张。
绿豆的交易手续费为6元/张。

当天开仓当天平仓的合约只收取单边手续费,即开仓时收,平仓时免收手续费。
(五)持仓
1、限仓制度哪些规定?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四)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2、会员及客户的持仓量有哪些规定?

某一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实行一定的控制。具体限仓比例及数量如下:
品种 一般月份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额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普通小麦:单边持仓8万手以上单边持仓8万手以下 ≤15%12000手 ≤10%8000手 ≤5%4000手
绿豆:单边持仓2万手以上 ≤15% ≤10% ≤5%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绿豆、普通小麦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限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普通小麦 10000 6000 3000 6000 3000 1500 3000 1500 900
绿豆 4000 2000 800 2000 800 400 800 400 200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的投机持仓实行绝对量控制。具体数量如下:
品种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普通小麦 1500 900 500
绿豆 200 100 50


交易所根据经纪会员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 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 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10%;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 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业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40亿元、10个客户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客户总数水平。每一档次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客户帐户的统计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客户户数均以基数水平论。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3、对超仓情况作何处理?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五)套期保值


1、客户欲进行保值交易,该如何申报?

套期保值分为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需进行套期保值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经纪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请套期保值的客户和非经纪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申请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三) 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

卖出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会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一)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等)。

买入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会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文字说明并加盖公章:
(一)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
(二)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证明材料。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2、交易所如何对客户申报的保值额度进行审核?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交易所审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进行。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交割部、交易部、结算部、稽查部等负责人组成。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保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显示的数量。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3、进行保值交易操作必须注意的问题?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或在3个交易日内对历史持仓进行确认。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上旬的最后1个交易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或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对于会员或客户既有投机持仓又有套期保值持仓,平仓时,先平投机持仓后平套期保值持仓。


4、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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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入市--会员管理
(一)会员资格申请

1、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CZCE会员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3)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拥有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经纪会员的,须拥有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6)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7)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CZCE会员须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申请CZCE会员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企业期货交易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6)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1)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2) 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3) 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2) 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3) 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4) 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5) 交易所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3、会员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交易所初审(30日内)——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交易所理事会审批。
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接到入会通知后到交易所办理入会手续。



(二)新会员入场

1、新会员入会须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单位在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 缴纳会员资格费50万元;

(2) 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3) 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

(4) 签署《结算协议书》;

(5) 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6) 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7) 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2、客户如何登记备案?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经纪会员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交易编码管理员,负责客户合法性及身份真实性的核查、客户交易编码的申报、注销、客户资料备案等工作。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经纪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号必须相同。

经纪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客户管理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并将书面资料(传真)报送交易所。

经纪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客户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若已经注册,则客户交易编码中的八位客户号仍为原客户号;若尚未注册,则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交易编码。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经纪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号必须相同。


经纪会员需将客户开户资料报交易所备案。个人客户备案资料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备案资料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员资格的变动

1、会员资格可否转让?如何转让?

会员资格经批准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
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 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2)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 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4) 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5) 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6)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 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 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3) 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5) 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6) 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2、在何种情况下,交易所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该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2) 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3)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4)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



(四)远程交易及席位申请

1、远程交易有哪些形式?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1) 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2) 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2、申请远程交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2)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3)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5) 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须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 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3.远程交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何?

程序
会员提交远程交易书面申请与可行性报告——>交易所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须提交材料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1) 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2) 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3) 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4) 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5) 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6)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什么时候撤销远程交易席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1)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2)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3)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4)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5)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远程交易的管理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5、会员可否申请增加席位?如何申请增加席位?交易所如何审批?

会员可以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2)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3) 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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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
1.如何进行实物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对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在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卖方会员必须到交割部办理撤销标准仓单抵押后,方可提出交割申请。

2.交割、交收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请的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卖方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均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交割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交割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交割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且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这些合约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交割部签领《交割通知单》,交割手续在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办理。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 买卖双方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完交割结算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什么是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4.标准仓单是如何生成的?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及交易所核查等环节。
会员或客户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将根据会员或客户的意愿及库容情况统一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生成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安排货位、接收商品,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附货物检验报告书)报交易所。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货物入库验收完毕后,再向交易所申请仓单注册。交割月入库并用于当月交割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可以存放在交割仓库的罩棚站台,货物质量和数量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月完毕,未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仓库,次月15日前(日历天数)必须把站台货物移入房式仓的固定货位,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情况入库的货物要放在房式仓的固定货位。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客户码、品种、等级、类别、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仓库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注册。交易所对货物核查后,对货物进行封垛,指定交割仓库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拆封.
标准仓单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全责.
货物卖方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5.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如何?

普通小麦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GB 1351-1999的二等硬冬白小麦。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 1351-1999的一等硬冬白小麦升水30元/吨;符合GB 1351-1999的三等硬冬白小麦贴水50元/吨;
(三)同等级硬冬白小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霉变粒小于等于2.0%)扣价30元/吨。

绿豆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GB10462-89的国标二等杂绿豆。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国标一等杂绿豆按交割结算价升水2% ;国标三等杂绿豆按交割结算价贴水4%。
(三)同等级明绿豆按交割结算价升水20%。
(四)交割不同年度绿豆升贴水:9月份交割上一年度生产的绿豆按交割结算价格贴水5%;11月份交割上一年度生产的绿豆按交割结算价格贴水10%。

6.商品包装标准如何?

包装物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包装采用长107±2(cm)、宽74±2(cm)不破、不漏、不污染、无缝补的标旧1号、2号麻袋。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二)绿豆采用标新3号麻袋包装,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包装物重量规定如下:
(一)小麦每包净重90公斤,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二)绿豆每包净重50公斤,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手工缝口为20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7. 交易所对交割装卸费用有哪些规定?

货物在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货物卖方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汽、船)车板的费用由货物买方承担;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普通小麦、绿豆入库:
汽车运输: 6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火车运输:19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铁路代转、卸车、码垛等)
普通小麦、绿豆出库:
汽车运输:5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火车运输:18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扒垛、装车、铁路代转等)
货物存放在罩棚站台,交割仓库先对卖方按不超过19元/吨的标准收费。如果该交割月仓库接到提站台货物的通知,交割仓库至少返还卖方8元以上部分;如果该交割月仓库未接到提站台货物的通知,交割仓库对卖方不予返还。

8.入出库、仓储和包装费用如何规定?

入(出)库检验费规定如下:
(一) 普通小麦为1元/吨
(二) 绿豆为1元/吨
入库时,货物卖方应全额交纳检验费。出库时,提货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不得收取检验费。有异议部分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仓储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为0.3元/吨/天
(二)绿豆为0.5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交割仓库收取。办理过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商品的保存事宜,由仓库与货主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但仓储费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不同等级商品的升贴水以及包装物价款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交割手续费规定如下:
(一) 普通小麦10元/张
(二) 绿豆25元/张

包装物价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仓单麻袋价格为每张仓单240元。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二)绿豆仓单麻袋价格为每张仓单700元。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9.申请成为交割仓库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三)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四)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六)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七)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八) 堆场、库存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 有铁路专用线或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一) 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
(十二)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如何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

先提供相关材料,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11.仓储企业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四)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五)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六)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七)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2.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分哪几个部分进行?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13.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哪些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仓单注册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指定专人办理期货交割业务,并将指定交割仓库的授权书及受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14. 指定交割仓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仓单注册权;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 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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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与风险管理
结算

1.交易所实行什么样的结算制度?

答: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经纪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2.什么是结算准备金?

答: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属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会员结算准备金有一个最低余额限制。每日交易开始前,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此额度,否则交易所将对其强行平仓。

交易所根据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3.什么是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各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小麦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交易所认可的权利凭证质押交易保证金。

经纪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交易所交寸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经纪会员对客户收取的某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该合约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和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4.什么是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 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现在一般为±3%。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5.什么是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 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2) 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3) 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4)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某一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具体规定见《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限仓制度》一节。
注意:
(1)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 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2)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 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6.什么是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数量达 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 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 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 告。达到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再次报告或 补充报告,由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7.什么是强制平仓?

答: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交易部执行。


8.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如何设立?目的是什么?如何使用?

答: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1)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交易所管理费用中提取;

2)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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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价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个别申报单不能成交?


  由于开盘价是通过集合竞价产生,而集合竞价的产生原则又与正常交易中的价格成交原则有区别,所以在个别情况下就会产生申报买价高于开盘价或申报卖价低于开盘价而不能成交的现象。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说明:三家交易所都是如此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是:
  (一)、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对所有有效的买单按申报价由高到低排列,对所有有效的卖单按申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二)、交易系统依次将排在队列前面的买单和卖单配对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
  (三)、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即买单数量与卖单数量相等,则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如果最后一笔成交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申报价为开盘价。该价格按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取整。
  (四)、如果没有成交,则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现将集合竞价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举例如下:

  第一种情况:最后一笔是完全成交,则取其算术平均价为开盘价。

  1、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42(10手)      卖单一:1120(10手)
   买单二:1141(10手)      卖单二:1121(10手)
   买单三:1136(10手)      卖单三:1137(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141+1121)/2,得出开盘价为1131。即买单一、二,卖单一、二都按1131成交。
  注意:这里出现了买单三1136高于开盘价1131而不能成交的现象。这种现象只会在集合竞价是算术平均价产生时出现。因为在剩余的申报中没有买价高于或等于卖价的申报量。1131是开盘价,不是卖方报价。

  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70(20手)      卖单一:1160(10手)
   买单二:1159(1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10手)      卖单三:1161(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10手与卖单二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是完全成交,因此取最后一笔成交的买入申报价和卖出申报价的算术平均价(1170+1160)/2,得出开盘价为1165。
  注意,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卖单三的申报价1161低于开盘价1165,却无法在集合竞价中成交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最后一笔是部分成交,则取部分成交的定单报价为开盘价。

  1、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62(10手)      卖单一:1159(5手)
   买单二:1159(2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20手)      卖单三:1160(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5手与卖单一5手配对成交;
  (2)买单一5手与卖单二5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余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中卖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卖单二的申报价1160为开盘价。

  2、  买单队列            卖单队列
   买单一:1162(10手)      卖单一:1159(20手)
   买单二:1159(20手)      卖单二:1160(10手)
   买单三:1158(10手)      卖单三:1160(20手)
      ···             ···
  则集合竞价产生步骤为:
  (1)买单一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2)买单二10手与卖单一10手配对成交;
  (3)队列中剩下的买单与卖单无法继续成交,配对完成。由于最后一笔成交中买单二是部分成交,因此取买单二的申报价1159为开盘价。

  附:开盘后的撮合成交原则: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比如买报价为1124,卖报价为1120,而前一成交价为1121,则成交价为1121(1124>1121>1120);如果前一成交价为1119,则成交价为1120(1124>1120>1119);如果前一成交价为1125,则成交价为1124(1125>11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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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的下单
客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开户保证金后,即可开始交易,进行委托下单。所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经纪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通常,客户应先熟悉和掌握有关的交易指令,然后选择不同的期货合约进行具体交易。



(一) 常用交易指令

国际上常用的交易指令有:市价指令、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取消指令等。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指令有两种: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



1、 市价指令

市价指令是期货交易中常用的指令之一。它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客户在下达这种指令时不须指明具体的价位,而是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出市代表以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达成交易。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一旦指令下达后不可更改和撤销。



2、 限价指令

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无法成交。



3、 止损指令

止损指令是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计的价格水平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以有效地锁定利润,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目前国内尚没有该指令)



4、 取消指令

取消指令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客户通过执行该指令,将以前下达的指令完全取消,并且没有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

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不得私下对冲,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分享收益。



(二) 下单方式

客户在正式交易前,应制定详细周密的交易计划。在此之后,客户即可按计划下单交易。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具体下单方式由如下几种:



1、 书面下单

客户亲自填写交易单,填好后签字交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通过电话报单至该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场内的出市代表输入指令进入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

2、 电话下单

客户通过电话直接将指令下达到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单。期货经纪公司须将客户的指令予以录音,以备查证。事后,客户应在交易单上补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指令后,应及时通知出市代表。出市代表应及时将客户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三)竞价



国内期货合约价格的形成方式是:计算机撮合成交

计算机撮合成交是根据公开喊价的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方式,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准确、连续等特点。



国内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的运行,一般是将买卖申报单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开盘价和收盘价均由集合竞价产生。

开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收盘价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收市时产生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四) 成交回报与确认

当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收到交易指令后,确认无误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入计算机内进行撮合成交。当计算机显示指令成交后,出市代表必须马上将成交的结果反馈回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部。期货经纪公司交易部将出市代表反馈回来的成交结果记录在交易单上并打上时间戳记后,将记录单报告给客户。成交回报记录单应包括以下几个项目:成交价格、成交手数、成交回报时间等。

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果单记载事项无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或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对于客户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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