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深圳N基金公司与其员工杜先生(化名)签订了一份《证券投资风险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约定,N基金出资300万作为投资本金。杜出资30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以N基金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专作证券投资,杜全权负责证券买进卖出的操作。
责任书又规定,一年后双方进行结算,如果投资总收益超过本金的12%,则杜可获收益提成作为报酬。若总收益刚好为12%,则杜无任何报酬,若低于12%,则杜的3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亏损和N基金的损失,直接从杜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如果风险抵押金不足抵扣,则其差额由杜另外出资赔偿。(独家证券参考,披露更多内幕……)
一年后,双方结算投资总收益远远超出原先的预料,其盈利3251万元,而杜应得的提成为981万元。双方在结算书中签字认可。并又补签了一份《证券投资风险责任书》,该基金将投资本金增加到3000万,杜也将风险抵押金相应增加到300万元。可好景不长,虽然经杜某一个月的操作,又赚了500万元,可N基金迟迟不将上一年度杜应得的981万元支付给他,于是杜一纸诉状将N基金告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该案标的较大,双方都重金聘请了律师,准备大战一番。 2001年10月深中院经一庭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员工终胜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基金管理公司应向杜支付拖欠的风险责任报酬981万元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
N基金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判决维持原判。